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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在笔者的阅读范围内,近期极具代表性的研究成果主要是郑也夫教授的《吾国教育病理》(中信出版社2013年版)。

这种检查虽不以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或财物权益为直接目的,但它在检查期间,无疑使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或者财物在短期内受到妨害或限制,所以它应当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十六)进入住宅 《行政强制法》也曾将进入住宅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作出规定,但事后考虑到它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而未作列举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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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重在收而没之,追缴重在追而回之。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此外,行业管理还包括价格管理等。(19)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六章,等等要深刻理解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树立自信,保持定力,牢牢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

(七)全面深入推进司法行政体制改革。要深化狱务公开,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部署在全国全面推开深化狱务公开工作。第四,行政机关可能会丧失原先专业的优势。

所以后来出现了仅仅针对于一些特定领域如社会保障、职业健康与安全等行政领域要求组建独立的行政法官团队的建议。在联邦层面有关集中使用的建议中,为了加强行政法官的专业性,也有人提出要将机构独立的行政法官组织细分为几个专业领域(如通讯、公共事业与交通规制小组。进而主张要行政复议强制先行的观点。(三)如何提升通才型行政法官的专业判断水准? 即使如此,行政法官拥有最终决定权仍然存在着其他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如集中使用的成本问题,再如由行政法官来决定法律、政策、事实问题,行政机关如何承担责任呢?更为重要的是行政法官均为通才型人士(generalist),而非专业型政策决定者,也可能导致行政决定不合理或者成本过高。

(57)该州将行政法官的集中使用组织视为行政法院。健康、安全与环境规制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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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之所以要让行政法官独立于社会保障署,主要还是欲使其尽量少地受到社会保障署的干预。当然,这也只是程度的问题,不管独立性如何,绝大多数的州行政法官的决定仍然要接受行政机关的审查甚至会被否定。而州级层面则在集中使用行政法官的基础之上设立了行政法院,④如何看待该类组织,如何从机构独立与专业判断两个层面全面保障行政救济的公正性,均成为美国行政救济制度设计时应加以重点考量的问题,值得进一步关注。第二种模式又称为申诉审查模式(the Appellate Review Model),此时行政法官的角色更加正式。

与之相伴的是有关行政法官独立性与专业性问题的争议长期存在。如案例所示,一家保险公司申请车辆新险种的许可,保险委员会主任发现代理与保证条款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的规定,进而予以否决。与联邦层面稳步推进相反,各州纷纷建立了行政法官的集中使用制度,行政法官的集中使用已经成为美国州行政法最新、最重要的发展。在实际运作中,虽然行政法官的决定多数都会成为行政机关的最终裁决,但仍然需要处理好与所属行政机关、与法官之间的关系。

(27)参见Hon. John W. Hardwicke, The Central Panel Movement: A Work in Progress, 53 Admin. L. Rev. 419, 420(2001); Christopher B. McNeil, The Model Act Creating a State Central Hearing Agency: Promises, Practical Problems. and a Proposal for Change, 53 Admin. L. Rev. 475(2001). (28)参见Michael Asimow, Toward a New California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 Adjudication Fundamentals, 39 UCLA L. Rev. 1067, 1109(1992). (29)如对中国现行行政复议制度运行效果不佳的分析多数侧重于复议机构不独立,复议人员不专业,机制缺乏公正性。关键词:  行政法官 集中使用 最终决定 行政法院   一、   引言 在普通法系国家中,美国行政法官是特有的现象,①与司法法官相比,其处理着大量的行政案件,特别是社会保障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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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此时,行政法官也明显地与两个词相联系起来,即独立性与专业性。明尼苏达州对工伤赔偿、人权、儿童发展的案件有最终决定权。

对于该上诉法庭不服可以申诉至行政上诉法庭。有些州的解决办法是根据各自特长在行政法官与行政机关之间重新分配权力,让行政法官对事实具有最终决定权,而让行政机关对法律、政策以及最终结果具有决定权。诉讼数据也表明行政法官的决定也存在类似行政机关滥用权力的问题。未来如何解决该问题,仍然需要进一步的观察与反思。主观不服从行政法官用以发现证据的命令将面临着承担某些申诉费用的风险。机构独立并不等于责任性,独立仅仅体现了中立、隔绝。

但从美国情况来看,即使要改革求新,仍然要认真对待机构独立与专业判断的两个核心问题,否则就会对现有的行政过程与结构造成影响,以至于会改变行政责任机制的正常履行。联邦国会对建立独立团队的审议,一个有意思的情形是听证中的证据均没有显示出现行政过程的不公正性(国会立法对行政法官有保障,司法对行政法官有尊重两项保障足以解决决定独立的问题),重要的例外则是发生在社会保障给付领域。

(四)走向行政法院模式? 在联邦层面,反对行政法官集中使用的一个主张就是认为其将行政裁决与行政听证司法化了,而非正式、便捷的行政程序可能更易于被普通公众接受。(56)内部模式多为联邦政府所采纳,而混合模式则为多数州所采纳。

包括:主持宣誓和陈述事实。证券、期货与贸易规制小组。

行政机关的任务将主要是制定行政规则,以尽可能多的规则来限制行政法官在裁决中的裁量权。(30)美国的行政法官也是如此,从历史发展来看,其角色定位大约有三种模式:一是作为司法型的法律助手。(30)杨伟东:《建立行政法院的构想及其疏漏》,载《广东社会科学》2008年第3期。集中使用行政法官的原意在于提升机构的独立性,但是这种独立性是以丧失行政机关的专业性为代价的,因为按照规定行政法官由管理机构雇用且轮流与行政机关相对应,这与先前将行政法官固定于某一个行政机关、熟悉行政业务根本无法相比。

三是作为行政法院并因自己的专业受到尊重。两位多年从事州行政法官的人士以专业的神话以及相关的数据说明行政并不需要过多的专业。

尽管他(她)是基于先前州伤残决定处初审与再考量的记录展开工作,但是增加额外的证据也被法律所允许。值得注意的是,行政机关不服的话,是否可以诉诸法院挑战行政法官的决定仍然存在疑问。

加之州、地方层级行政争议较联邦层面要多,因此各州特别重视行政内部救济制度的设计,甚至提出建立行政法院的思路亦不足为奇。因而有人极端化地讲这是在将行政机关通过裁决的政策制定权如脱衣服一般褪去,进而转移给了州行政法官,以至于法院也会对其尊让三分。

专家学者在委员会中占有绝对的优势,但专家仅系兼职,虽具有某项专业,却仍然有业余之嫌,无法长期从事该项工作,无法积累更多的行政经验。(18)总之,基本职能有两项,一是主持听证,另一项则是作出初始或者建议性的决定(initial or recommended decisions)。1972年文官委员会将听证审查官的名称改称为行政法官。(40)结果引发的问题包括:第一,路易斯安那州需要在行政机关、行政法官之间就事实发现、法律解释及政策制定层面重新作出权力分配,然而两者之间的冲突如何平衡?第二,既然行政机关无法在裁决中作出政策,那么它可能更多地依赖规则制定,并拘束行政法官。

就政策问题,行政法官没有特定的管辖权,没有特定的专业背景,法院在审查时又要重新考虑行政机关的框架与结构。(59)对此也有人予以反驳,认为作一个通才的法官而不是一个专业领域的专家的重要意义远远超出了某一个褊狭领域内专家的影响与角色。

最近还有一些州(如北卡罗莱纳州)试图通过立法来扩展行政法官的最终决定权及范围。让行政法官对历史性、证据性的事实进行决定,让行政机关对预测性、根本性的事实能够审查与修改。

也有主张行政复议机关不能当被告从而鼓励行政复议机关公正、独立地作出决定。就该州的情况来看,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原告范围并不包括行政机关。